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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须运用法治思维

发布日期:2017-12-07信息来源: 中国质量新闻网 字号:[ ]



  质量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推进检验检疫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,是推进质量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途径,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,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。我们应结合当前外贸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,应运用法治思维,推进检验检疫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。
  一是要坚持政策导向,运用辩证统一思维。党的十八大提出“加强政务诚信、商务诚信、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”,党中央、国务院还要求构建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的信用惩戒大格局,让失信者寸步难行。这些政策都是指引检验检疫质量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的旗帜。在落实过程中,应以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,以及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为出发点,融入四个诚信建设。但是,政策负责指引方向,并不设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,因此,在具体推进过程中,要发挥好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,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,按照政策方向,依法依规设定好权利和义务。
  二是要坚持立法先行,运用规则至上思维。根据《立法法》的规定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的依据,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。同时,地方立法无权规定国家事权,例如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、海关、金融和外贸等基本制度。因此,落实信用联合奖惩,要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。各地创制性立法时,除了必须对信用信息进行定义之外,还应确立采集、保存、查询、运用、信用修复等一系列规则。在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,可先从行政管理措施入手,即通过联合备忘录的形式,约定在同等条件下,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绿色通道,对于信用状况不好的主体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。
  三是要坚持保护主体,运用权利义务思维。信用立法以设定权利与义务为己任,在市场领域,法治要求法律把公民、法人禁做事项列出来,一般用“正面清单”监督公权力实行“法无明文不可为,法无授权不得为”。运用法治思维中的权利义务思维,首先要界定好什么是质量信用。守信既体现为践守成约的意愿和能力,更体现为遵纪守法的意愿和能力。因此,守法是守信的底线要求,重特大安全事故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、制假售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,可界定为质量失信行为;在进出口生产、销售活动中,履行约定义务亦是守信的要求,跨境电商在企业备案时,向监管部门作出质量承诺,而事后又做出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,同样可界定为质量失信行为。
  四是要坚持有效应用,运用监督权力思维。信用信息归集的目的在于应用。对于政府主体,如在履行食品药品、产品质量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、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政职责时,可设定政府强制性查询与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义务。当然,公共信用信息应引入关联标准,即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,作为开展分类管理的依据。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,则可鼓励其在开展金融活动、市场交易、行业管理、社会公益等活动中运用信用信息,推动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形成。
  五是要公开透明,运用程序优先思维。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。只有按照程序做出的联合奖惩,才能更让人信服,更好地体现科学化、民主化和法治化。在联合奖惩监管中,各单位纳入联合奖惩的事项应事先制定,并公布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目录,使监管对象了解联合奖惩事项。同时,各部门以合作备忘形式建立的信用信息互换、监管互认、执法互助的分类管理,做好事前公开。在应用信用信息时,以信用信息查询为前提,执行事中分类监管、事后联合奖惩。
  六是要坚持技术支撑,运用建设性思维。遵循国际惯例,应赋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,即信用信息采集及应用须设定有效期限,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一定年限后,运用信息化技术,将失信信息从相关查询界面删除。对于信誉良好享受联合奖励的企业,发生失信行为摘除荣誉时,同样进行相应调整。在运用信用信息时,还要避免形成对信息主体的二次处罚。网上公开的信息仅是依据国务院《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》及时将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,是一种信息归集,因此不是二次处罚。对信息的查询对象,要有所区分,不是无条件开放,对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未经授权而查询,而不公开的信用信息,则须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才可以查询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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